輸歐PVC企業請注意:PVC產品的這項REACH限制條款正式生效
cnnbsa發表于 2024-12-20 14:01:30 閱讀次數:0 次一、限制條款背景
2023年5月,歐盟委員會修訂了 REACH 附件 XVII 對于鉛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條款。
盡管早在2015年,歐洲工業就已經自愿不再使用鉛作為 PVC 中穩定劑,但這一限制條款的正式生效加強了所有 PVC 產品的安全標準,并且也將限制鉛在進口產品和回收材料中的使用。
鉛是一種眾所周知的有毒物質,不僅會影響兒童神經系統的發育,增加患慢性腎病和高血壓的風險,而且它對水生生物也有很強的毒性。
這一限制將從應用層面避免消費者與鉛直接接觸,促進了化學品的安全使用。
二、過渡緩沖期
對于回收的 PVC 物品中的含鉛限制,歐盟也給與了一定的過渡緩沖期:
1、含有回收軟質 PVC 的物品,過渡期到 2025 年 5 月 28 日。
2、含有回收硬質 PVC 的特定 PVC 物品,過渡期到 2033 年 5 月 28 日。
回收硬質 PVC 的含鉛量必須小于 1.5%,且新生產的 PVC 或其他材料,覆蓋在該回收硬質 PVC 覆蓋層中含鉛量必須小于 0.1%,特定 PVC 物品指的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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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土建工程,不包括甲板和露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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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,但條件是回收 PVC 用于中間層,并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 PVC 或其他材料所覆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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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(在正常使用期間無法接觸,不包括維修。例如,電纜管道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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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室內建筑的型材和板材,條件是:安裝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區域的整個表面是用新生產的 PVC 或其他材料生產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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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層管道(不包括用于飲用水的管道),條件是:回收 PVC 用于中間層,并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 PVC 或其他材料所覆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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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件,不包括用于飲用水管的配件。
且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,從以上 a 到 d 提到的物品類別中,回收的硬質 PVC 只能用于生產這些類別的新物品。
對于含有回收硬質 PVC 且含鉛量等于或大于 0.1% 的 PVC 物品,在投放市場之前,其供應商應確保這些物品明顯清晰且不可磨滅地標有“含鉛 ≥0.1%”的聲明。若不能在物品上標記的,應當標記在其包裝上。
另外,對于含有回收硬質 PVC 的 PVC 物品,其供應商應根據要求向國家執法部門提交書面證據(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內容證明的證書),以證實關于這些物品中 PVC 回收的來源。對于進口物品中 PVC 的回收來源,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簽發的可追溯性和回收內容同等證明的證書。
3、鉛酸電池中的 PVC-二氧化硅隔板,過渡期到 2033 年 5 月 28 日。
4、而下列指令和法規所涵蓋的物品不適用該限制條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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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食品接觸材料(FCM)法規(EC) No 1935/2004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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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 RoHS 指令 2011/65/EU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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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包裝指令 94/62/EC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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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玩具安全指令 2009/48/EC。
PVC作為世界上產量最大的通用塑料之一,在建筑材料、工業制品、日用品、電線電纜等產業均有廣泛的應用。
提醒相關企業再次審查自己的輸歐 PVC 產品是否符合新的限制條款,并及時做好產品合規應對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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